案情简介:广东省某消费者在2020年9月购买了某纯电动汽车,已行驶9500余公里。2021年6月,消费者发现车辆仪表出现动力电池故障灯,送修至经销商处诊断检查确认是动力电池内一个模组中的电芯出现问题,经销商告知消费者要将动力电池组运输到电池修理中心进行修理,车辆送到经销商处修理37日后(其中动力蓄电池往返运输时间共9日),经销商通知消费者取车,消费者认为修理时间过长要求经销商更换新车,经销商认为车辆本次修理未达到更换新车条件,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分析处理意见:
根据家用汽车三包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本案件中根据消费者提供的修理工单,专家核实车辆累计修理时间已达到37日,售车经销商应当为消费者更换车辆,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消费者更换车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件中的纯电动车辆如果在2022年1月1日后购买,三包规定适用条款有所变化。首先根据将在2022年1月1日实施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若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或退货,比起现行三包规定增加了退货选择。
其次在新三包规定中,动力蓄电池的运输时间不计入更换退货累计的修理时间内。动力蓄电池包送到电池修理中心进行维修比较常见,与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定制的特殊零部件不同的是,动力蓄电池涉及从经销商送到修理中心修理再返运到经销商的情况。
综上,本次修理的时间共37天:4天送修运输(不计入),26天修理(计入),5天送回运输(不计入),所以本次修理共计时间26天未达到新三包规定的更换、退货条件。消费者可以让经销商提供物流单据来确定运输时间,避免因物流运输时间产生修理时间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