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管局发布危化品运输交通安全提示


发布时间:2015-09-23     编辑:admin     来源:河北公安交管网    热度:734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有腐蚀等危险特性,在道路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如果控制不当,极易发生火灾或爆炸等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因此,相比普通货物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相关的企业、车辆、人员等都有更加严格的要求。

1.危化品运输企业应获得经营许可

▲法规链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 2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处罚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2.运输人员需具备从业资格

▲法规链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处罚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危化品运输车辆应定期检验

▲法规链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载货汽车10年以内每年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处罚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或者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十二项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一次记3分。

4.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

▲法规链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十二条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第十三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第十五条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第二十七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处罚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第三十七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危化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要求

▲法规链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要求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运输危险货物时,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并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剧毒、爆炸危险品道路运输车辆在重大节假日通行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

★处罚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六项规定: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一次记6分。第三条第三项规定: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记3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规定: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一次记12分。第一条第十项规定: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一次记12分。第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或者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一次记6分。第二条第十一项规定: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一次记6分。

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必须安装使用紧急切断装置

紧急切断装置是装设在液化石油气或液化气体罐车等液、气接口处的一种安全装置,当管道破裂或其他原因造成介质泄漏时,管内介质流速急增,阀门立即自行关闭,进行紧急止漏,防止介质大量泄漏,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

▲法规链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74号)要求:

(一)根据相关国家标准,2006年11月1日以后出厂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应当安装紧急切断装置,否则是不合格产品。

(二)在销售合同或技术确认书中没有明确为运输液体危险货物但实际用于运输液体危险货物、没有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或者罐车生产企业已经倒闭的,以及2006年11月1日以前出厂仍在使用的、没有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车使用单位要出资委托符合条件的罐车生产企业或改装企业认定可以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并加装紧急切断装置

(三)改装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要依法经具备相应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资质(指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资质或压力容器汽车罐体检验资质,下同)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获得检验合格证明。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使用单位要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明确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液体介质范围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4〕135 号)中明确了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的液体介质范围,其中包括丙酮、苯、丁醇、乙酸丁酯、二甲胺水溶液、乙醇或乙醇溶液、乙酸乙酯、甲醛溶液、柴油、车用汽油或汽油、异丁醇、异丙醇、煤油、甲醇、甲苯、二甲苯、单体苯乙烯等17种介质。

★处罚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74号)要求:2015年1月1日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未按规定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交通运输部门对没有加装紧急切断装置且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年审一律不予通过,并注销其道路运输证;未按标准规范要求对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的,对未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或紧急切断装置不合格但出具罐体检验合格证明的,对未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或无罐体检验合格证明但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交通运输部门年审的,要严格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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