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启动 77人受助


发布时间:2015-10-30     编辑:admin     来源:河北公安交管网    热度:1294

28日,省交管局对外发布,备受关注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已经运行,为保障交通事故中得不到救治的受害人提供了一道经济保障。

我省运转一年的救助基金,目前已经有77名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了基金的垫付救助,救助基金209万。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如何运转

记者获悉,根据规定,省公安厅是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依法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监督检查救助基金筹集、垫付、追偿情况,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依法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省公安厅交管局是救助基金管理工作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筹集救助基金;(二)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三)依法追偿垫付款;(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

设区市和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其同级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承办单位按规定使用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并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追偿垫付费用。

省财政部门负责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缴纳救助基金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向涉及农业机械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费用。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的要求,及时抢救受害人和依法申请使用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什么情况可以申领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顾名思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

早在救助基金制度出台之初,五部委56号令第二条规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关于可享受该救助基金的受害人,五部委56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按照上述规定,救助基金只限于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而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在救助范围。

救助基金的使用范围:(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根据五部委56号令规定,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日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因特殊情况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需救助基金垫付的,医疗机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抢救费用使用细解

既然有了制度的保障,符合条件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申请救助基金,那么什么样的治疗费用都在救助范围吗?

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五部委56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我省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第三十八分别规定: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生命体征虽然平稳但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采取必要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丧葬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办理受害人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和火化的基本服务费用。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住院治疗费用、后期疗养等费用不得使用救助基金。

救助基金来自哪里?

根据2014年省交管局公布的交通事故统计数字,每天都有6人因交通事故死亡,12人受伤,如果救助的数字很高,那么救助基金会不会花完呢?这笔钱来自哪里?后期的受害人会不会面对无钱可申领的遭遇?

记者获悉,河北省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来源于7个方面,(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四)救助基金的孳息;(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六)社会捐款;(七)其他资金。

同时,这笔钱也不是无限额的救助,根据规定,抢救费用一般指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抢救费用的最高限额不超过5万元。因特殊情况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和抢救费用超过5万元限额需要使用救助基金垫付的,医疗机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丧葬费用垫付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个月总额。

有了救助基金 肇事者免赔?

既然有了救助基金承担抢救费用,是否意味着肇事司机就免于赔偿呢?

答案也是否定的。

救助基金承担的是一种社会救助职能,只能对需要提供救助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最低限度的救助,而不可能全包全揽,救助基金的出发点是垫付,而不是资金给予。

因而五部委56号令第24条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追偿垫付的费用既关系到救助资金良性滚动使用问题,还关系到救助资金进出和收支总量平衡的问题。我省《办法》对垫付后追偿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发出偿还通知书,明确偿还的金额和期限,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将认定书同时抄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其中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二是《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对受害人及其亲属进行赔偿时,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优先偿还使用救助基金垫付的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拒不偿还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是《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使用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受害人及其亲属应当协助追偿。

记者了解到,截止目前我省已经按照救助基金追偿的相关要求,完成了20万元垫付基金的追偿工作。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如何申请

介绍了这么多关于救助基金的内容,大家最关心的则是救助基金的申请方式,是否简单可行。

记者获悉,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亲属可以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救助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符合救助情形的,应当书面通知承办单位在设区的市、县(市)办事机构和医疗机构。按规定提交证明材料。对依法应当救助但受害人身份无法确定或受害人及其亲属无法提出申请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直接提出申请。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承办单位提出垫付申请。承办单位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的救助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

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救助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符合救助情形的,应当书面通知承办单位在设区的市、县(市)办事机构及殡葬机构。承办单位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救助通知和殡葬机构提交的火化证明票据等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及时拨付应当垫付的费用。

受害人属于殡葬政策允许非火化且符合垫付丧葬费用情形的,由受害人亲属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土葬证明、费用清单、费用发票或收据(收款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该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受害人亲属银行账户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规定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览表

2004年国家颁布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

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救助基金的来源和救助范围。

2010年国家财政部、保监委、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又联合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56号令(即五部委56号令),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2014年7月14日,河北省政府召开了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草案)〉情况报告》,并以河北省人民政府4号令的形式颁发了《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于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一种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和适当补偿。

长期以来,由于社会救助制度的缺失,交通事故诱发了诸多社会矛盾。有的事故责任人因无赔偿能力或肇事逃逸后,影响了受害人的及时救助,有的受害人为了筹集医疗费用,四处举债,导致家庭经济拮据,其子女被迫缀学;有的事故双方当事人因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造成受害人上访告状。还有的医院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后却无人埋单,造成巨额呆帐,影响了医院正常经营。为预防和化解这些社会矛盾,确保事故受害人在无力承担抢救费用情况得到及时抢救,2010年国家财政部、保监委、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联合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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