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6-11-01     编辑:admin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热度:946

我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我们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我们也会适当做出调整。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 

点击查看更多
点击查看更多
点击查看更多

友情链接:

河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协会 河北省交通科技职业培训学校 河北国信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 民政部 河北公安交管网
河北省职业资格网 国家职业资格网 卡车之家 中国政府采购网 河北省民政厅
汽车之家 二手车之家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商务厅
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人民政府网 中国搜索

服务保障

五重保障
十项承诺
个性化延保服务

品优二手车

我要买车
我要卖车
我要评估
评估报告

关于我们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客户服务

会员注册/登录
发布信息
常见问题
联系我们
关注我们
更新换代网微信 更新换代网公众平台

Copyright © gengxinhuandai.com 2015-2025,All Rights Reserved 冀ICP备12021586号-2

行业监管:河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协会